紫石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市教体局计财科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学生。
第三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根据《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成立由学校领导组成的认定领导组;成立由校分管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校监委会成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监督组,分别负责我校认定工作的领导,实施和监督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它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六条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等,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校提前告知。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发放《海安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暨告家长书》收取回执,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有意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灵活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征求老师意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局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认定材料上要有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人员签字。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安市紫石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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